肇事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可否要求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1-04-27 11:23:55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小王前些天被一辆轿车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司机李某并非肇事车辆的所有者,李某只是借用宋某的车辆使用。问:我可否请求李某与车主宋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读者:林雷

林雷同志: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知,你能否请求李某与车主宋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一、若李某没有驾驶资格,车主宋某又将机动车借其使用的,你可要求李某与车主宋某共同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其应与机动车使用人李某一块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若李某有驾驶资格,车主宋某将机动车借其使用的,宋某可不承担责任。因为车主主观上无过错,其可不承担责任。

综上,对你提出的问题,应该分情况区别对待。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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