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场种树遭阻拦  大动干戈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1-04-28 09:11:46


因酒后不理智,为小事大动干戈,结果赔款获刑后悔莫及。427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寻滋衅事案,被告人李建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7225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李建新酒后伙同郑红雨(另案处理)带领多名男子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以湍口村村干部不让其在原湍口窑厂地上种树为由,先到湍口村一组组长赵俊家,被告人李建新等人对赵俊进行威胁,并将赵俊家的物品损坏,接着被告人李建新等人又到湍口村会计赵春家,对赵春进行殴打并将其家中的茶瓶、电动车、鸡蛋砸坏,后被告人李建新等人又到湍口村书记赵国富家,对赵国富及其朋友胡建进行辱骂、殴打,并将赵国富、胡建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赵国富右侧筛骨骨折为轻伤;胡建胸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右手部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新赔偿被害人赵国富、胡建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辩护人辩护认为,案件的引发是村干部工作不当,也存在过错,经查,卷中赵俊、赵春、赵国富均证实,为被告人李建新在湍口村一座废弃的窑上种树一事,因群众反映到乡里,村干部正在着手解决,而被告人李建新在此过程中纠集他人到村干部家实施不法行为,村干部在此事处理过程中并无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辩护认为,被告人李建新犯罪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辩护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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