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再偷 构成累犯重罚

  发布时间:2011-04-28 09:46:03


2011427,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刑满释放刚刚三年的被告人常某因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1214日和1216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携带人力车、起子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窜至本县某镇某村,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等手段,盗走该村村民邹某、熊某家籽棉600斤、芝麻52斤、玉米715斤、小麦100斤、共计价值4183元,盗后均用人力车拉回自己家中藏匿。20101216日早上,被害人熊某发现自家粮食被盗,便顺住现场留下的人力车车辙印追至常某家,后报案,公安干警即赶至常某家将常某抓获。案发后,所盗物品均被追回退归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常某,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0211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5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全部被追回并退归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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