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方言中,借结婚之名索取彩礼,婚后寻机逃走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为“放鸽子”,刑法中,这种行为被界定在诈骗罪范畴。4月28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放鸽子”类型的诈骗犯罪,被告人王彩花不仅隐瞒已婚事实伙同顾某借结婚行骗,更在被丈夫李某发现后与其一同敲诈勒索勒索被害人,两罪齐发获四年刑罚。
2009年1月,被告人王彩花同被告人顾某、湖北籍的郑某、唐河县桐河乡的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隐瞒被告人王彩花已婚的事实以介绍其与唐河县桐河乡范营村村民刘一某结婚为诱,骗取刘家现金50000元。被告人王彩花分获10000元后与刘一某同居,郑某、顾某携余款离去。2009年2月,被告人王彩花得知刘家实际支付现金50000余元,而自己才分获10000元的情况后,遂让刘一某和其一起到湖北十堰向郑某、顾某索要其余赃款。二人回十堰后,被被告人李某即王彩花的丈夫发现,后又得知王彩花与刘一某非法同居的事实,被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王彩花给其一个说法,后二人商议让刘一某家再拿20000元作为对被告人李某的补偿。被告人王彩花便给刘一某说,家里没得到钱,让其再拿20000元,刘一某便给其父刘二某联系,让其送20000元到十堰。2009年2月20日下午,刘二某和王某及本村的赵某某一起来到十堰,次日早上,刘二某、刘一某等人得知被告人王彩花不愿再回河南后便坐车返回。当行至湖北郧县时,被告人王彩花与刘一某联系,并让其在郧县车站等候。被告人李某、王彩花及李某的弟弟李小某即乘出租车于当天中午赶到郧县车站,双方见面后,李某拿出自家三口的照片让刘二某等人看,并声称:你们破坏我的家庭,后又以将刘一某扭送公安机关相威胁。刘家父子感到害怕,表示愿私了解决,经讨价还价,被告人李某让刘二某回家筹钱20000元,刘一某作为人质留在十堰,期限五天,后刘二某等人离去。刘一某被被告人李某、王彩花等人做为人质被强行带回十堰市一宾馆内进行看管。期间,刘一某时刻不离李某等人的视线,直到2009年2月26日下午,刘二某将20000元汇到李某所指定的邮政卡后才将刘一某放回。案发后,追回现金30000元退归被害人刘二某。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彩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彩花、顾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彩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