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何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一直感情不谐,多次发生矛盾冲突,今年3月份,我因无法忍受徐某的某些行为向其提出离婚要求,何某对此反应激烈,持刀恐吓我说离婚也行,但是孩子归我,所有家庭财产,主要是房子、存款均归她所有,并且她不承担孩子任何抚养费,当时我还打电话报了警,后经警方调解暂时平息。但是她之后多次要挟我答应她的条件,否则会持刀杀死小孩和我的父母。我怕她冲动之下真的做出这样的事情,于是同意了她的条件。随后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家里所有存款都转入她名下,房子也交给她居住,我带着孩子回到父母家中。现在我一个人没有任何经济基础,单独抚养小孩,感觉很有压力,所以想要回我和孩子应该分得的家庭财产,请问我是否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徐先生
徐先生:
您好!由于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因此又被称为“双方自愿离婚”,关于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分割好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由此可知,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而且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由于协议离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而我国民法贯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协议一般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律上一般认可其是有效的,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即使财产分割部分看似不太公平也不能因此而随意反悔通过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属于一般原则,《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而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您所述情况,您在签署离婚协议是并非自愿,而是在受到女方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同的意该协议内容的,因此可以参照该规定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是在受到严重胁迫情形下签订而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对于受到胁迫且程度已经达到使您不能依本身意愿行事这一情节,需要您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该项诉讼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