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发展,劳动权内容不断丰实,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呈日益上升趋势。而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是切实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证。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涉及的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执行工作更是难中之难。那么: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原因何在?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表现之一:执行内容由用人单位本身来完成,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效果。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不同于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一定的金钱、财物,要么是一定的行为(如加工、修缮)。而劳动争议案件中,除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案件具有明确的给付性内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以外,其他案件如开除、除名、劳动条件的执行,完全得依靠用人单位本身来完成。而用人单位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效果。例如某法院判决撤消了某用人单位对职工除名的处理决定,而该用人单位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不让该职工上班,当法院几次催促之后,该单位不得不召回该职工,但又不给其安排工作,还拒付工资。当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单位负责人给予民事制裁后,用人单位则变本加厉对该职工进行刁难,致使该职工不得不外出自谋职业。由此看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表现之二:用人单位预算的不合理规定介入劳动关系,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度增大。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败诉后,执行时得不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如某企业因经济效益不佳,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退休职工每月只发放60%退休金的决定。某退休职工以该企业克扣退休费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企业败诉。但在执行时,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现有退休职工多人,如果法院予以执行那么其他退休工也会纷纷起诉,那些工资难以足额发放的在岗工人心理上也会不平衡,甚至会引起矛盾激化。最后,法院只好中止执行。
表现之三:因政企分开,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扩大,对抗法院执行的阻力增大。随着我国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只要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指标及国家的财政税收,很少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一旦法院要求政府部门协助执行,用人单位就会以干预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抗议,或置之不理;政府因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政府的规定又按时完成了财政税收而显得无可奈何。
表现之四:对用人单位用强制措施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例如对某企业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一时间该单位就会出现混乱局面,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些劳动处理决定是用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法院对该单位采取执行措施,往往会遭到绝大多数职工的反对。如果对用人单位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则职工们辛勤创造的财富受到损失,触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对那些经济效益不佳的企业来说,更容易激起职工的对抗心理,引起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劳动争议案的解决途径
为了改变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的状况,除了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外,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力改善执法环境,为劳动争议案件执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要大力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有关劳动法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劳动法律观念,做到人人知法懂法,人人守法护法。二是坚决贯彻法制统一原则,依法清理并废除那些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减少和杜绝对执法的干扰阻力,制止干涉司法执行的行为发生。
第二,发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一般要经用人单位内部协调、仲裁部门裁决和人民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在执行劳动争议案件时,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双方的思想工作,使案件顺利执行。
第三,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对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有监督建议权,并且又直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劳动关系的主要调节者,是用人单位的直接领导机关,充分发挥工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建立健全司法执行的法律体系。我国司法执行法律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比较笼统,操作难度大,很难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工作。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执行法律,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