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染病幼猪受损失 法庭倾心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5-03 10:22:01


430,在镇平县法院柳泉铺法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购买染病幼猪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损失也得到了合理赔偿,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1229,原告王某经镇平县遮山镇猪行经纪人吴某介绍在被告刘某某处购买幼猪32头,每头均价344元,共计付款11000元。被告当时承诺保证幼猪十天内不会有病。原告将幼猪拉回后,刚开始部分幼猪不吃食,随即开始发热,在半月内就死亡29头,原告猪场原有47头幼猪也染病全部死亡。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幼猪及饲料损失共计28500元。

柳泉铺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到猪场查看情况,但由于原告法律知识缺乏,不懂得保存证据,造成死亡幼猪已全部处理,死亡数量无法准确认定。另经多方咨询,发现现在缺乏专业的兽医鉴定部门,对幼猪的死亡原因也无法最终确定。原告要求又高且情绪激动,如果按正常程序开庭判决,原、被告可能都会上诉,法庭决心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中,法庭分别向原、被告多次讲解法律规定,使原告逐渐放弃了过高的间接损失要求,但被告始终不认可其提供的幼猪有病。承办法官分析被告不同意调解的原因,可能是担心承担损失。于是,又从行业行规和原告损失的现状出发给被告做调解工作,耐心地给双方讲诉讼成本和商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经过法庭数次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被告赔偿原告8200元达成协议。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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