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吴明晓 周勤)男子在交通事故中身亡,怀孕女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胎儿抚养费。昨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非婚遗腹子获得抚养费3万余元。
2010年2月25日13时,南召县的赵某驾驶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赵某及另外一人死亡。2010年4月12日,赵某已怀孕的女友及亲属将肇事一方诉至南召县法院。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投保方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受害方所有。
据了解,肇事车辆办理了60万元的各类保险。赵某已怀孕女友及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赡养费、死亡赔偿金、胎儿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车辆损失13.84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胎儿抚养费应待胎儿出生后经亲子鉴定确认是亡者之子才能确定赔偿。
南召县法院查明,赵某与女友未办理结婚证,2009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月12日,赵某女友怀孕。经过审理,南召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3万元;赔偿非婚胎儿抚养费34441.16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经调解,双方商定,胎儿抚养费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由女方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后,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赔款退回保险公司。
编辑点评
胎儿已经是一个生命。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胎儿的权利,但此案已让人看到法制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