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08年3月2日向邻居王海发借了23000元钱,此后直到2011年2月王海发一直未催我还钱。但从今年3月开始,王海发向我要钱了,并于3月2日将我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我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于一个月内将钱还清。前天我看电视上说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在两年内债权人一直未主张债权,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还钱了。问:我是否能向法庭反悔,以起诉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读者 张建新
张建新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律规定可知,虽然王海发的起诉超过时效,但你在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后,是不能反悔的,即使你反悔也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所以还是希望你遵照诚实守信的民事活动原则,将欠款还给王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