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返还宅荒地 无理取闹终败诉

  发布时间:2011-05-05 08:56:36


与组里签订宅荒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年限以有人需要建房时为止。可当本组村民需要建房时,却拒不交出所承包的宅荒地,最终被告上法庭。5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英(化名)退回原告位于被告住宅与同组村民王某住宅之间的宅荒地。

1995年元月1日,原告内乡县赤眉镇夹道村某组与被告双方签订承包宅荒地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其住宅与同组村民王某住宅之间的宅荒地,承包费每年15元,年限以有人需要建房为止。至201056日,原告村民李某提出建房申请,村、组遂依照村庄规划安排李某在被告所承包的宅荒地上建房,并通知被告返还该宅荒地。但被告以其手中持有199481日与原告签订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占宅荒地。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被告于1995年元月1日所签合同,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原、被告约定“年限以有人需要建房为止”,当原告本组村民李某提出建房申请后,村、组即通知被告,要求其返还宅荒地时,双方所签合同期限已届满,该合同已失效,被告理应返还所占宅荒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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