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亡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05-05 11:27:52


2011年5月5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少审庭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9月,被告人张某驾驶货车沿240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98公里+2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唐河县湖阳镇村民赵某相撞,致车辆损坏,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唐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五万元(除保险公司保险金外)。

庭审期间,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原告方认为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被告人则认为原告狮子大开口。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只有解决了民事赔偿部分的争议,才有利于刑事部分的继续审理。然而,双方意见很难统一,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承办法官继续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引导被害人亲属转变态度、冷静对待,再适时展开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直至到下午6点,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受害人家属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现金15万余元外,被告人张某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责任,建议该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至此,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该案民事部分调解成功,化解了当事人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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