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后行为不端,公然触摸女青年,并对女青年实施殴打的秦某、李某某分别被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李某某、江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酒后经过西峡县时代广场东南角时,被害人贾某、王某某等三人正在该处收拾烧烤摊点,被告人秦某用手触摸到贾某身体,引起双方厮打。秦某等人将贾某等三人打伤,并造成旁边陈某副食店内物品损失。经鉴定:贾某等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陈某副食店内物品损失价值195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秦某、李某家属与被害人贾某等三被害人及店主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贾某等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0000院,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西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李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