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时与朋友话不投机发生争论,朋友借故离席后,竟心生不满,借着酒劲尾随朋友至僻静处用刀将其砍伤。5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煌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刘某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4425.8元。
2010年9月17日17时许,赵煌到家住市区的朋友王某家做客,正好遇见王某的另一个朋友刘某。王某盛情款待,拿出了好酒招待,三人开始推杯换盏,席间也谈得兴高采烈。喝酒中,赵煌与刘某因为一些事情的看法意见不同而发生争论。刘某感到话不投机,就没了继续喝酒的兴趣,遂找借口离开。意犹未尽并处于酒后亢奋中的赵煌心生不满,就也找借口离开,持刀尾随其后。当追到一僻静处时,用刀将刘某头部砍成轻伤。酒醒后,赵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