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0年7月,我公司与山西某机床厂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2月20日交货。该机床厂把货发到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我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但该机床厂直接将货物放在我公司门口,结果下了一场大雨,机器受损,该机床厂要求我公司承担其损失。请问,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读者:苏涛
苏涛读者:
本案中,山西某机床厂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同约定,你公司可以不接受货物,并且不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