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摔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5-11 10:48:48


编辑同志:

我在某旅行社做导游工作,今年三月份,我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当时我疏忽未提示注意安全,我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请问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小娟

小娟女士: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游客唐某摔伤系第三人崔某所致,崔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你作为旅行社导游带团系执行工作任务,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因你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所以你所在的旅行社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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