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行组织踢球受伤 校方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12 09:16:53


基本案情:

2011328,某中学高三(二)班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体育课考试未达标的学生进行补考,该班学生佟某由于已通过考试,便自行组织几名同学踢足球。踢球时,佟某被对方队员撞倒后受伤,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佟某认为,自己是在上课时受伤,学校应该对其受伤负责。而校方认为,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而且,踢足球是佟某自行组织的,学校对佟某受伤没有责任。后经协商解决未果,佟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医药费5000余元。

分歧意见:

在本案审理中,对于学生佟某受伤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佟某的受伤是在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而上课期间,教师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由于教师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佟某受伤,存在过错,故校方应对佟某受伤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佟某的受伤虽然是在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但校方对其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一、对于佟某的受伤,校方不存在过错。我国民法对“过错”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听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二是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过失。本案中,对于佟某的受伤,校方不存在过错。首先,佟某的受伤不是校方的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校方不存在故意的过错。其次,校方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该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佟某对学校的安全守则是知道的,学校也确信学生能自觉遵守。佟某踢足球不是在球场环境存在缺陷或者其身体情况不适应的情况下,体育课教师强行安排进行的,而是他自行组织进行的。教师上体育课符合教学常规,教师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

二、佟某的受伤是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足球运动本身具有相当激烈的对抗性,在球场环境和队员身体正常的情况下,对于在运动中是否造成学生伤亡,根本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即使发生了伤亡事故,也是意外。本案中,佟某踢足球受伤,作为校方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

第三、校方对佟某的受伤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8种特殊侵权行为,如动物致人损害,限于饲养的动物和第三人的过错或受害人的过错所致损害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限于机动车辆发生于公共道路上的情况;产品责任限于投入流通的产品因瑕疵致人损害等,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属于侵权行为法中一种责任形式,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本案中,对于佟某的受伤不属于校方侵权。

综上所述,由于佟某的受伤不是由于校方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校方对佟某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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