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叶某、李某、辛某有期徒刑十年、三年、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夜,桑某(已判刑)、杨某(已判刑)窜至西峡县黄坪镇黄某家中盗窃“南阳神威”牌成品岩石炸药2箱及导火线1盘。桑某将其中的6包炸药(每包重3公斤)和约200余米导火线交给农民叶某代卖,后叶某将该18公斤炸药出售给许某(另案处理),又将200余米导火线通过农民李某出售给农民辛某,后李某、辛某将导火线陆续用于西峡县柳沟乡石灰石矿爆破作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李某、辛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叶某非法买卖炸药18公斤,导为线200余米,其数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李某、辛某购买的200余米导火线因系在矿山上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