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王甲在一日晚班后回家,在一小巷内正遇歹徒丙、丁欺侮一女青年乙。王甲上前解救乙,与丙、丁发生搏斗,乙趁机得以逃脱,但甲被丙、丁砍几十刀,身受重伤。丙丁逃走,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现问:我的朋友王甲可否向受益人乙请求补偿?
读者:张朋
张朋同志: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据此法律规定,你的朋友王甲行为系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女青年乙为受益人,丙、丁为一般侵权行为人,从民法角度讲,理应由丙、丁负责赔偿王甲的人身伤害损失,但找不到丙丁,此时,若按照王甲请求,受益人乙有义务给予王甲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