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叔叔被按照老板吩咐,骑三轮车送快餐的餐馆服务员唐某撞伤,并花去治疗费若干。后我们去餐馆找服务员唐某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他一直避而不见找不到人。问:我们能否请求饭馆老板沈某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王哲
王哲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
一、存在雇佣关系。不限于书面的雇佣合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亦可;
二、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并且损害后果与执行职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三、雇主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雇主在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应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唐某作为服务员,按照老板沈某得指示送快餐,是为了餐厅利益而从事的雇佣活动,由此造成你叔叔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沈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