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得好,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一位小小的移民办副主任,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多次收受别人贿赂,坑害国家中饱私囊。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7年春天,被告人张金中利用担任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移民办副主任和乡长助理的职务之便,配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简称省地调队)及河南省设计院做好移民安置、淹没土地及建筑物的赔偿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张金中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类型确认、建筑物赔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杨楼乡王岗村2000元、屈沟村12000元、各口村2000元、吴沟村2000元、杨庄村5000元、东村2.5万元、王岗村村民王书敏、王延年2万元、薄店村支书薄会奇2000元,小史镇五星村5000元,共非法收受贿赂75000元,损害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中辩解其受贿赃款中有35000元送给时任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队长刘xx的辩解理由,无证据予以支持,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金中在县纪委调查其他问题时主动如实交待纪委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违法所得75000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