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口角后大打出手,致人昏迷后将他人挎包夺走,将包内现金取出拿走。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害人张某夫妇的三轮车尾部相撞,发生口角撕打后,张某从三轮车上下来质问尹为何打人。尹于是对张某进行殴打,并用手去夺张身上的挎包,二人在争夺中,尹用脚将张某踹倒在路旁一自行车的后轴上,致使张的头部受伤昏迷,尹趁机将张的挎包抢走,并将包内的现金掏出装入自己口袋后离开现场。
法庭另外查明,被告人尹某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于2000年12月刑满释放。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矢口否认自己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抢其钱包。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尹某构成抢劫罪并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