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11年5月10日驾驶面包车去参加婚礼,车上坐有亲朋多人,途中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正值绿灯),一辆大货车突然从右侧冲过红灯向我的面包车冲来。为避免两车相撞,我急打方向盘,但由于转弯过于突然和猛烈,面包车将正在车外的骑车人范某挤倒,致使范某头部受伤。现范某要求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李雷
李雷同志:
1、《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你在面对突然驶来的火车时,为了避免相撞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只好采取紧急转弯的方式,该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且危险是由大货车司机引起的,则你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应有引起险情的大货车司机承担。
法官释法:紧急避险,是指面对紧急的现实的危险时,行为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