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50元假币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致一人死亡。2011年5月5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裴小明有期徒刑十年。
2004年元月9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裴小明与卖卤肉的郭某因50元假币发生纠纷,而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裴小明持郭某卖卤肉的刀子,朝郭某的腹部、背部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郭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肾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
被告人裴小明于2010年8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小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裴小明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系初犯。据此,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