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作案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案件,团伙三人全部获刑入狱。
2010年8月,刘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西峡县西坪镇薛家湾村山坡上挖出一个山洞欲盗掘恐龙蛋化石,随后刘某组织、雇佣被告人任某、张某以及刘某(另案处理)、潘某(另案处理)在该洞出土并盗掘恐龙蛋化石。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9月15日,刘某等人在该洞共盗掘出恐龙蛋化石50余枚。刘某并于2009年农历十月份在西峡县西坪镇薛家湾村山坡上盗掘恐龙蛋化石10枚。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恐龙蛋化石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它和文物一样受国家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被告人刘某、任某、张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恐龙蛋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遂作出对刘某、任某、张某分别作出4年、3年、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三人分别10000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