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淼 通讯员吴红军
案例一
酒后迷糊砍伤人 清醒之后悔已迟
2010年3月18日,家住宛城区新店乡的陈某因琐事与同村的马某发生矛盾。当晚,陈某心情郁闷就借酒浇愁,后来越想越气,就借着酒劲跑到马某家中,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冲动之下陈某顺手拿起马某家里的菜刀将马某及其亲属三人砍伤。2011年4月,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二
醉酒骂人惹争端 被打重伤悔不该
宛城区茶庵乡村民沈某平时爱喝点小酒。2009年11月22日下午,沈某喝醉了酒,跑到同村宋某的养鸭场门前无端开骂。听到骂声的宋某跑出来看到酒气熏天的沈某无故骂自己,就上前与沈某推搡。醉酒后的沈某明显不是对手,他被宋某一脚踢倒在路边水沟内,后又被宋某一脚踢中小腹。受到重创的沈某当即无法站立,经法医鉴定,沈某膀胱破裂,属重伤。而面对醉鬼辱骂不能理智处理的宋某也付出惨痛代价,他不仅赔偿沈某50000元,还被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三
醉酒后判若两人 六亲不认伤无辜
2010年11月8日中午,宛城区高庙乡村民李某喝醉了酒,他想起同村的朋友王某家中需要菜刀和钢管,就把家中的菜刀及一根钢管送到王某家中。李某在返回途中遇到关系要好的老同学段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李某转身来到王某家中,取回菜刀及钢管,回到发生争吵的地方,段某见状赶紧跑开。
此时已经神志不清、无处发泄的李某持刀将正在路边干活的宋某头部砍成重伤。之后,李某又追到段某家中,用钢管打伤段某。2011年4月,因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某被宛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
该院法官韩中才告诉记者,在当前发生的犯罪案件中,由醉酒而引发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强奸等犯罪现象极其突出。饮酒过量后,行为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会明显下降,多数人控制不住时会有暴力倾向,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和隐患。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此外,醉酒的人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两部法律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可处1个月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该院一位庭长李立介绍,涉酒犯罪和酒后犯罪案件增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文化娱乐生活相对匮乏、单调。法制观念淡薄,不思后果是引发此类犯罪的另一个原因。酗酒以后失态、鲁莽,由口角逐渐使矛盾升级是引发犯罪的又一个原因。比如行为人在酒桌上敬酒、劝酒过程中产生口角或一些摩擦,继而为了顾及面子而丧失理智,还有的因为平时有点小矛盾,借酒发泄,逞一时之勇,轻则动拳脚,重则挥刀棍,升级为犯罪。
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长期从事农村法庭工作的庭长王永兴建议,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人们开展和参与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休闲、体育比赛等广场文化娱乐活动。其次应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社区、乡镇、村委会等各级基层组织也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法制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群众还原一个个因“酒”而起祸的细节,呈现各种“酒因”、“酒情”、“酒态”、“酒祸”、“酒果”,以警世人。此外,对各类酒后犯罪案件,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发挥法律惩治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