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也不再面向社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5年多来,各类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大量、及时和客观的司法技术鉴定服务,使大批涉及技术鉴定工作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为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公平正义作出了贡献。但在耀眼光环的背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它所导致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准入门槛过低,机构过多过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性、客观性令人质疑。
受理程序混乱,导致无序竞争。目前,鉴定机构为了增加案源,盲目受理公民个人委托,给以后的诉讼乃至执行造成很大混乱。
监督监管不力,从业风险极低。一些不科学、不客观、不公正的鉴定结论,无法被当事人认可,无法被法院采信,导致启动重新鉴定、复核鉴定、补充鉴定等新的鉴定程序,当事人花了钱也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自认倒霉。
针对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应该在准入环节上把好关。申请设立鉴定机构,除了硬件设施外,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尤其应作为审查的重点。
严格监督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对鉴定机构受理的案件进行跟踪调查,对一些服务态度差,案件质量低的鉴定机构予以坚决淘汰。
严格委托程序,避免盲目竞争。对于公民个人委托至鉴定机构的鉴定案件,鉴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区别对待,不能盲目受理。对于将来可能涉及诉讼的案件一般应该不予受理,待进入诉讼环节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后再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