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人独骑驾驶摩托车,光天化日之下在半天时间里却抢夺他人挂包两次,可谓贼胆包天。5月1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朱林生(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4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林生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大成桥东头,自东向西紧贴上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后,抢走其放在电动自行车前篓内的一白色挂包,内装波导D720直板手机一部、240余元现金及钥匙等物品。后被告人朱林生又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师范路南段,采取同样手段抢走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许某挂在胳膊上的一粉色手机包,内装白色步步高翻盖手机一部及近200元现金等物品。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1718元,以上被告人朱林生总抢夺价值2100余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