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冯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冯某喜、冯某宝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各判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各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冯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2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冯某华(系村治保主任兼电工)在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巡查时,发现该村村民田某朝家在窃电,冯某华即报警,沙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此事,田某朝的妻子肜月承认窃电但拒绝缴纳罚款。之后,被告人冯某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喜(系冯某华侄儿)找人教训田某朝一家人。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喜伙同被告人冯涵(系冯某华之子)、冯某宝和冯松(另案处理)四人持砍刀、钢管闯入田某朝家,将田某朝及其妻子肜月、田某朝的儿子田春、儿媳王青不同程度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肜月头部及左肩部的损伤均为轻伤;田某朝头部的损伤为轻伤,面部及肢体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田春面部、肢体部及背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王青左眼部及左下肢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田某朝、肜月、田春、王青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冯某华、冯某喜、冯涵、冯某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
2、2010年10月23日晚,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朱张庄村村民宋某先与邓桥村村民宋某田发生纠纷后,宋某先(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喜找人为其出气。当晚9时许,被告人冯某喜、冯某宝伙同冯松、李根(二人均另案处理)四人持木棍窜至宋某田家,对宋某田及其妻女进行殴打,并将宋某田家自动麻将机、空调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共计4709元。
案发后,宋某先与被害人宋某田达成一致意见,宋某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华、冯某喜、冯涵、冯某宝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某喜、冯某宝伙同他人,纠集多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喜、冯某宝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纵观被告人冯某华等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冯某华作为电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家偷电,遂报警,并无不当,在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理过程中,被害人拒绝缴纳罚款而心生怨气,遂电话联系冯某喜伙同冯涵、冯某宝等人积极参与,并持刀、钢管致伤被害人一家四人,对此事件的发生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