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6日,当申请执行人穆昌元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40256.26元执行款时,拉着法官的手激动的说:“谢谢法官,我以为我的赔偿款再也无法要回了,一次次的上访给你们制造麻烦,没想到你们不计前嫌帮我执行回了赔偿款,非常对不起!”至此一起申请人多年上访,被执行人玩尽花样规避执行的案件圆满执结。
原告穆昌元与被告顾某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法院于2008年7 月13日作出(2007)宛龙少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二、赔偿自诉人穆昌元经济损失40256.26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顾某不服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5月31日申请人穆昌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顾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经查,被执行人顾某原为铁路公安干警,与其妻李某均在房产部门登记有共同共有房产两套。为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被执行人顾某与其妻在2009年3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将房产全部转移给李某,自己承担所有债务。但顾某离婚不离家,仍与李某共同居住。根据以上情况,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被执行人顾某的行为涉谦转移财产,决定对其转移的财产依法评估,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拍卖,但顾某长期躲避,不予协助选定拍卖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又查明顾某在外有20万债权并已起诉,但顾某隐瞒该笔债权,拒绝申报,因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被司法拘留。在拘留过程中,仍不思悔改,针对其情况,法院决定对顾某现仍居住在李萍之处的房屋进行搜查,发现顾某于2009年12月12日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申诉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的委托协议及2011年4 月22日归还信用社用于购房的贷款本息32万元,综合以上事实,卧龙区法院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联动执行机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月16日,在强大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的亲属将涉及该案的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当申请执行人穆昌元收到该执行款后对法院工作十分满意,并当场作出息诉罢访和结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