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不幸车祸身亡 养子与妻子为争赔偿款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1-05-24 09:36:22


年近七旬的柴子国因车祸不幸身亡,养子与妻子为其赔偿款对簿公堂。2011523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平均分配柴子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16000元。待判决生效后,持判决书到西峡县交警队领取。

19881225,家住西峡县柳沟镇的老光棍柴子国收养一个刚出生的儿子,取名柴胜利。期间,二人的公安户口、责任田等都在一起。2009720日,柴子国与李桂枝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113日,柴子国不幸车祸身亡,经交警队主持调解,肇事者一次性赔偿116000元。之后,柴胜利与李桂枝为赔偿款发生争执,赔偿款一直存放在交警队未能领取。无奈,柴胜利一纸诉状将李桂枝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其分得养父死亡赔偿金等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胜利与柴子国长期以养子与养父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依照1992326日实施的《收养法》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及198498日生效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故柴胜利与柴子国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对116000元的分割比例以55为宜。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经调解无效,遂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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