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以给人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去,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为了摆脱传销人员的控制,被害人从三楼卫生间窗户跳下……
[案情回放]
轻信他人 上当
刘某系四川省剑阁县人,在广东中山市打工时认识了杨某的一个朋友李某。由于打工挣钱不易,便加入传销组织搞起了传销。为了把自己投入的钱赚回来,他千方百计想着怎么发展下线。由于该发展的都发展了,该加入的都加入了,他苦思冥想再也想不出下一步该发展谁了。2010年7月初,他百无聊赖地拿着手机随意翻看着电话薄,突然眼睛一亮看到了杨某的电话号码。心想虽然与杨某素不相识,但也是自己的老乡,可以试试。于是就拔了杨某的电话,在家闲住的杨某看到一个陌生号码心里感到奇怪,也没有多想便接通了电话。电话那端传来了一个陌生的声音,并自我介绍说是李某的朋友。杨某一听是自己好朋友的朋友就放下心来,问有什么事。刘某说:“听李某说你在家里闲着没事,南阳市棉业纺织厂正在招工,你如果有兴趣的话我可以介绍你来这里工作,我也在这个厂上班。”在家闲住的杨某一听,正中下怀,便欣喜若狂满口答应第二天便坐火车过去。
摆脱传销 跳楼
2010年7月5日,杨某到达南阳火车站,下了火车,早已“恭候”的刘某接到杨某,便叫来一辆出租车将他带到白河南一个村庄里的传销点。此时杨某终于明白,刘某让自己来的真正目的,但悔之晚矣。无论刘某怎么动员让他加入传销,杨某就是不同意。为了能让杨某“回心转意”,传销点的人轮流上阵做杨某的思想工作,但杨某一直不为所动。为了不让他离开,一天到晚不管杨某是出去,或是睡觉、吃饭都有人陪着,刘某带杨某听课洗脑。为了摆脱困境,杨某表面上应付,内心里却时常想着如何逃脱。机会终于来了,2010年7月16日下午,天气特别火热,杨某借故要到厕所冲凉洗澡。刘某等人想到在三楼厕所里冲凉洗澡不会有什么事,就让杨某进去洗澡,自己在厕所门外把守。杨某进厕所后将门反锁,把水龙头开到最大,让水“哗哗”地流,让他们以为自己真的在洗澡,然后便毫不犹豫地从三楼洗澡间的窗户跳了下来。
罪犯落网 获刑
落地后杨某不顾身上的伤痛,立即跑到公用电话旁拔打了“110”。接警后的公安民警迅速出动,来到现场将手臂骨折的杨某送到医院。当民警将冰泠的手铐拷上刘某的手腕时,他才如梦方醒:原来杨某是从厕所窗户跳楼跑了。
2010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11日,并造成被害人杨某身体损害达到了轻伤的程度,应从重处罚。遂作出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以案说法]
程振华(内乡县法院法官):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方面:1、侵犯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自然人。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3、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本案中,杨某是一名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自然人,刘某为了达到让其参加传销的目的,一天到晚不管杨某是出去,或是睡觉、吃饭都让有人陪着,间接拘束了杨某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致使杨某无法离去,时间长达11日之久,并造成杨某为摆脱困境从三楼跳下致伤的严重后果,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而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