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抓“小偷” 反赔十三万

  发布时间:2011-05-25 11:30:47


原本想维护社会正义捉拿小偷,却因为行为过当伤了人,自己反而成了被告人。2011520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雷强、李东良、张凤祥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1112凌晨2时许,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张营村村民张凤钦路经村西边的废渣堆场时,见里边停放一辆红色面包车,认为是盗窃分子的交通工具,就打电话通知朋友姚某某和被告人张凤祥,张凤祥又通知被告人雷强、李东良到现场等候。凌晨5时许,南阳市火车站职工葛某下班后到红色面包车前,准备开车离开,被告人雷强、李东良、张凤祥等人质问葛某是干啥的,双方言语不和,被告人雷强、李东良、张凤祥对葛某进行殴打,致使葛某右小腿骨折。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葛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01116日被告人雷强、李东良、张凤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1226,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葛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并已履行。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强、李东良、张凤祥伙同他人故意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对三名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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