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天然屏障,这不,一被告人在夜幕掩护下,胆大妄为,用木棒击人头部进行抢劫,时隔不久又与人合伙盗窃歌厅门口停放的摩托车。多行不义必自毙,被告人一审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0元。5月25日,笔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级法院审理后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
2006年12月19日晚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一根木棒窜至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与黄洋路交叉口处,见到酒后路过的被害人曾某,被告人张某某尾随曾某至老交警队附近的一个巷道里,趁其不备,用木棒朝曾头部猛击,趁曾某倒地后,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及50元钱抢走。经南召县公安局鉴定,曾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007年2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方城县博望镇某村村民王某(另案处理)路过南召县城关镇一KTV时,二人将杨某停放在该KTV门口的摩托车偷走,推至张某某家中。2007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南阳市某医院附近准备销售时,被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干警当场抓获。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构成盗窃罪,应当以数罪并罚从重判处。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