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顾建勇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同时撤销该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中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顾建勇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卧龙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22时许,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村民张某在南阳市天山路苹果娱乐城电玩室玩时,因其玩的游戏机不能继续押分就用脚踢了电玩机,而被告人顾建勇带领四人到被害人张某跟前质问并持刀对张某进行砍、打,致使张某全身多处损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0年4月7日被告人顾建勇委托其朋友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建勇为琐事伙同他人故意损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原缓刑判决,与此次所犯的故意伤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