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租住了王某的一套房屋,约定租期为两年,并且向王某一次性交付了2万元租金。6月份时,王某将该房卖给谢某,并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告诉谢某房子已经租给我,谢某未表示异议并同意我继续居住。但9月份时,谢某却告诉我一个月内搬离,他认为自己并未收取我的分文租金,并且他现在是房子的主人,可以全权处理。请问在我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到期前,还能继续住这套房子吗?
读者:李红
读者李红: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就是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租人不受此影响,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有效。依照此规定,谢某不能主张你无权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