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概念首次被写入刑法。原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随着修正案(八)的实施,一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将回归社会,进入社区矫正环节。
社区矫正就是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对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手段,其目的是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有效地预防罪犯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依靠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借助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共同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帮扶,以解决公安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通过社区义务劳动、定期学习,帮助犯罪分子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一个进步,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其一,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缓刑、管制、假释人员,还应当包括那些因为保外就医等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这批犯罪分子数量庞大,而且往往处于失控的状态。但由于监外执行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此,在监外执行中要规定社区矫正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其二,目前的社区矫正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社区矫正”也只是提出了一个概念,“社区矫正”中犯罪分子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具体由那个机关来承担、社会力量如何介入?违反“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重新收监由谁来举证、是否需要开庭?“社区矫正”中的人员、经费如何保障?等等,都没有确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以规定和落实。否则,社区矫正这一制度将难以落实甚至变成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