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法律上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1-05-30 15:59:04


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结婚十年来,一直未能生育,现在我们想领养一个孩子,请问:法律上有什么要求没有?

读者:王凯

 

王凯同志:

你想收养孩子是可以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在收养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综上,你若符合以上收养条件及收养程序的,就可以收养孩子了。

责任编辑:Z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