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轧伤右手 雇主应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04-01 08:45:38


原告受雇在被告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工作时右手被机器轧伤,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以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为由拒绝承担更多责任。33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自成赔偿原告李建国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的70%计款166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张自成开办一木材加工厂,原告李建国在该厂从事废料的拾捡工作。20081112日下午,李建国在工作中右手被剥板机碾伤,张自成将其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治疗30天。经鉴定机构鉴定李建国的伤情为八级伤残。张自成全部承担了李建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还找专人对进行了护理。李建国出院后找到张自成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张自成认为李建国在工作中随意串岗,违反厂规,造成伤残系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所致,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建国在工作中右手被剥板机碾伤,被告张自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成年人,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造成损害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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