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某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辆损失7190元。
新野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新在酒后回家途中,见本组组长杨某伟正在劝阻本组的村民不要乱垫坑,遂对被害人杨某伟的劝阻行为感到反感,即与其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因被告人心怀不满,就顺手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将杨某伟停放在高某家门前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砸坏。
经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车辆的损毁价值为71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新酒后无端生事,与被害人杨某伟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无故又将被害人杨某伟的轿车砸坏,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情节比较恶劣,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新故意砸坏被害人车辆,致使车辆受损,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伟请求杨某新赔偿车辆损失费7190元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