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四起五万元 抢夺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1-06-01 10:10:43


两犯罪分子丧心病狂、猖獗至极,三个月内“飞车”抢夺四起,抢得财物五万余元,最终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1526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骑摩托车抢夺案,对在三个月内抢夺作案四起的的被告人于建(化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828日至1110日,被告人于建伙同李伟(化名)预谋抢夺作案后,驾驶摩托车先后四次窜至河南省南阳油田区域内,趁人不备之机,抢夺作案四起,共抢走南阳油田供销处女职工杨云(化名)等四人现金45720元,南阳大统百货购物卡、手机、白金项链等,共计价值52472元,所抢物品除将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外,剩余财物由被告人于建及李伟共同分获。案发后追回部分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于建犯盗窃罪于201054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其在管制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于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部分赃款赃物,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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