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少年因抢劫初中生8元钱,并勒索其再拿100元钱,被依法判处抢劫罪。2011年6月1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罪,犯罪人林某被判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人林某,男,出生于1991年1月。
新野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窜至新野县城郊乡一初中附近,遇到杜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杜某、李某向林某要钱,林某称自己也是向学生诈钱的。李某将放学回家的本县城郊一初中学生杨某拦下,被告人林某将杨某踢了几脚,并问杨某“有钱吗,有了赶紧拿出来”;之后李某又强行拦下文府书院学生陈某和另外一名学生(身份不详),三名学生被强行带到新野县汉华路西段往北的一道内,李某、杜某脚踢、砖砸陈某,被告人林某先将陈某踢了两脚,后又用砖头砸陈某,三人当场抢走陈某现金8元;后李某又威胁三名学生于9月24日下午到校时没人再拿100元,并让被告人林某24日下午去取钱。9月24日下午,被害人杨某在城郊一初中门口认出了被告人林某,后公安民警将林某抓获;随后在林某的带领下,在康泰酒店门口将杜某、李某抓获。
经鉴定,杨某、陈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林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诉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