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黑车而帮助他人销售,车还未出手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硕,犯掩饰犯罪所得罪,4月1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重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杨硕,系新野县五星镇人。2008年7月30日,被告人杨硕从邓州市刘集镇一个名叫“小宇”(另案处理)的手中接到一辆无牌、无手续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欲帮助小宇出售,该车正在交易尚未出售时,2008年8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系淅川县城关镇魏某于2008年7月17日被盗的车辆,价值33000元。2008年10月2日,被告人杨硕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杨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交纳罚金,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