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大门前鞭炮齐鸣,农民工兄弟杨新朝送来了书写着“一心为民显真情公正执法解积怨”的锦旗,感谢西峡法院为其成功执行到赔偿款。
原告杨新朝诉被告宋继红、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西峡法院2009年6月15日审理,判决由被告宋继红支付原告22583.20元,被告南阳市恒康建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二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经原告申请,西峡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期间,针对申请人无法提出被执行人宋继红财产状况的实际情况,执行员李锋多次到被执行人宋继红处进行调查,同时在南阳市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宋继红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宋某下落不明。面对申请执行人无助、渴求的目光,执行员李锋暗下决心,一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讨回一个公道。经过深入调查和广泛走访,执行员李峰决定执行负连带责任的南阳市恒康公司,该公司属于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杰春,其投资设立了数个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且和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因此无法对西峡子公司财产进行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经过院党组研究,办案人员决定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入手破解困局。经过多次对恒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晓之以情、释之以法并辅以得力执行措施。其拒不执行判决的态度逐渐缓和,按判决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