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雄飞,小名阿飞,现在24岁,父母本希望他像雄鹰一样高飞,他却因走上犯罪道路而深陷囹圄。2011年6月8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关雄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7年12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关雄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社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5日,被告人关雄飞伙同樊某(已判刑)、杜某(另案处理)租用路某的长安之星面包车,预谋在社旗县城抢劫。当晚22时许,樊某等人身穿警服冒充警察,在社旗县城北高杆灯南100米附近,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挟持到车上,并用电警棒威胁李某,让李某交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等财物,并以查询银行卡是否为李某所有为名,让李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关雄飞等人在社旗县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李某银行卡帐户内的现金1900元。后在樊某等人驾驶面包车并挟持着李某走到社旗县一高中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樊某、关雄飞和杜某三人弃车逃跑。另查明2007年12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关雄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社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雄飞伙同他人穿警服冒充警察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关雄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关雄飞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