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心它车为肇事车辆,殴打司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09 09:40:49


201168,河南省新野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罪,犯罪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114日下午,新野县王庄镇潘庄村3组村民李某(已判刑)酒后骑摩托陈途径该镇玉皇庙街时,被一辆身份不明的车辆碰了一下,即心生怨恨。随后李某纠集中午在一起饮酒的被告人张某等人,窜至原地,误认为路过此地的冯某所驾驶的拉瓷器车就是与其相碰的车辆,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等人对冯某殴打,致其左眼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冯某1000元,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庭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此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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