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宫仍不思悔改,在短短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疯狂盗窃摩托车、电动车42辆,最终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6月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兴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光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冀中良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混、刘海林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国兴,曾于1989年4月20日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1996年9月9日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3年3月28日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9月26日,于凌晨先后窜至内乡县单位家属院、居民小区、商店门前、单位院内等处趁人不备,盗窃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共计42辆,主要销赃给被告人周光耀等人。被告人周光耀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或销售,形成盗销“一条龙”团伙。201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国兴在内乡县物价局对面巷道内将刘某的红色弯梁大运摩托车盗走,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被告人王国兴盗窃作案42场次,总价值95980元;被告人周光耀帮助盗窃犯罪分子收购或销售赃物作案21场次,总价值52860元;被告人冀中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3场次,总价值5250;被告人周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场次,总价值3380元;被告人刘海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场次,总价值4060元。案发后,赃物全部由公安机关追退失主。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光耀、冀中良、周混、刘海林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国兴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兴在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冀中良、周混、刘海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