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式来处理它。
——牧野英一(日本刑法学家)
七年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南河店法庭审执结近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平均达87%,服判息诉率达95%以上,从未发生过涉诉涉法上访事件,为保辖区三乡镇平安做出了积极贡献,被当地政府和人民称为“俺群众心中的法庭”。2007年7月,庭长段延忠被南阳市政法委、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日报等单位联合授予首届“南阳市十大优秀青年法官”荣誉称号。
近日,笔者采访了段庭长。这个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在基层摔打10多年的知识型法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给我们所采访的“?”打了个“。”:基层法庭处于化解矛盾第一线,基层稳则全局安。身居前沿阵地的人民法庭,面对原生态的复杂形势,需要我们法官克服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创新社会管理,运用科学发展观,能动司法,用温情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独辟蹊径 首家开办调培中心
在构建和谐社会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联系法院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解决民调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技巧不高等问题,履行好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成为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摆在人民法庭面前的重要任务和课题。
南河店法庭迎难而上,摸着石头过河。2003年6月成立了南阳市法院系统第一家人民调解指导培训中心。他们采取专题培训和个案指导相结合,观摩庭审和庭外指导相结合,法庭专人授课和邀请经验丰富的民调主任授课相结合等方法,对三个乡镇66个村的135名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民事纠纷调解技巧的培训,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七年多来,“调培中心”对民调人员系统地进行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与上述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培训,丰富提高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知识。同时,法庭人员分包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责任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随时随地的个别指导,先后共个别指导四百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群众纠纷320余件,使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工作逐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依法处理群众纠纷,避免违法调解的现象发生,将农村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2004年,时任南阳市委副书记的李天岑在该中心调研时指出,独辟蹊径天地宽,审调结合促和谐,要完善提高,总结推广。
随笔:社会转型矛盾突出,人民法庭缺乏主动介入某些争议和矛盾,以图裁决争议或平息争议的法律依据,但能否在不违背司法权被动性特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人民法庭的司法资源,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和群众不立案、不交诉讼费的情况下,找到一条主动参与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的通道?南河店法庭创新社会管理,采取加强调培的方法,积极主动为群众服务,为村民自治组织服务,为乡镇党委、政府服务,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调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薄弱,调解技巧欠缺的瓶颈问题,探研出法庭与民众加强沟通互动的创新机制和管理平台。
委托民调 让法律与情理互动
领导的赞同引起了南河店法庭的深入反思,他们认为,改革正处于深水区,泥沙俱下,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化,各阶层利益诉求聚集。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大都来自农村,发生在熟人之间,彼此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甚至是无法回避的。这些案件从表面上看,多数是一些琐碎的事情,诉讼标的都不大,但背后却蕴藏着长期的积怨和冲突,处理不当就会激化。要能动司法,还要在法律于情理之间搭设沟通桥梁,不但要回应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而且要回应当事人的情感或讨个说法的诉求。耐心倾听,抓住主要矛盾,找准症结所在,用温情和忠诚化解乡土矛盾和人情纠纷。
他们针对当事人有些隐情不愿在法庭诉说,而民调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熟悉,了解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更能倾听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特点,该庭2004年7月开始尝试把法庭审理的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相邻关系、宅基地、婚姻、土地承包等家庭内部纠纷案件,委托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庭及时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调解成功的由当事人撤诉或根据他们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进行审理,依法调解或判决,由此使许多群众矛盾在人民调解员拉家常式的“闲谈”中得以化解,法庭受理的“三养”案件,也全部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
2010年8月,法庭受理了由信访部门引导起诉的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李甲和李乙为同村居民,1994年以前李甲在南河店老街购买了一处宅基地,与李乙的宅基地相邻,随后李乙以李甲的宅基地也是自己的为由在李甲的宅基地上到打基并堆放建筑材料,双方由此发生了十余年的纠纷,甚至要赴京上访。立案后,由于李乙在外地做生意,李乙的家人又不提供他的联系方法,只是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后来听说李乙曾任过村干部,法庭在与甲乙二人所在村的民调主任进行沟通后,委托村民调组织设法与李乙联系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民调人员很快设法联系上了李乙,通过电话做李乙的工作,法庭也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典故劝解在家的李甲尊重并接受民调组织的调解方案,最后李乙委托在家的亲属与李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李乙在李甲宅基地上打的地基及堆放的建筑材料由李甲建房时使用,李甲对李乙予以补偿,李甲也在自己的房屋第一层建成后到法庭撤回了诉讼。知道此事的群众称赞说:十年宅基结恩怨,诉调联手一朝解。
通过这种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方式,一方面使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得到潜移默化的提高,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使群众的纠纷得以及时解决,从而形成了诉讼和民调、法律与情理之间的沟通互动,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局面。
四体联动 构建大调解网络格局
2009年8月2日上午,范庄村范北组组长张某因交通事故突然死亡,张某生前村委正在组织人员清查张某掌管的范北组财产,张某突然死亡后,其掌管的该组的45万元集体财产的相关存折、借条等凭证顷刻之间不翼而飞,群众根据有关线索怀疑张某家人想占有这些财产二藏匿了凭据,巨额集体财产面临丢失的危险,该组群众群情激愤,集体到南召县委上访。在县委领导的统一协调下,范北组以张某的三个继承人为被告起诉到县法院,请求张某的继承人偿还损失。立案后此案交南河店法庭审理。这种纠纷到底属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不但张某的继承人答辩时提出异议,就连法院内部的同志也存在很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该法庭的第一反应就是不能局限于法庭内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他们一方面不厌其烦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方面邀请镇信访办和范庄村的民调人员及村干部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制订了调解方案:由法庭和信访办主要做范北组群众工作,民调人员及村干部与张某家人熟悉,由他们来做张某家人的工作,劝说张某的家人提供45万元集体财产的存折、借条等凭证的下落,劝说组里群众与张某的家属进行和解,向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于法,最后张某的家人将45万元集体财产的存折、借条等凭证交给了范北组,双方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使群众避免了45万元集体财产的流失。范北组群众拿着感谢信,打着感谢县委、感谢法院的横幅,放着鞭炮来到法院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南河店法庭体会到,知道人民调解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化解群众矛盾工作更应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参与其中。在与法庭辖区三乡镇司法所、信访办、综治办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形成了“三个结合,两个发挥,四体联动促和谐”的工作思路:一与司法所相结合,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调解群众纠纷的能力;二与乡信访部门相结合,了解群众对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群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指导法庭办案人员和民调人员改进调解纠纷的方法措施,特别是对个别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的强制调解和违法调解的做法给予及时纠正和批评,要求他们调解群众纠纷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三与乡综治部门相结合,及时掌握各个时期农村纠纷的类型、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指导法庭办案人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同类型的群众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监督”、“联络”、“宣传”作用,尽力促使法庭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当事人,熟悉群众纠纷内情的优势,将有立案诉求的群众的简单纠纷先引导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指导培训中心对有关的法律政策及时给予指导,促使群众纠纷在村内得到化解。通过以上措施,南河店法庭人民调解指导培训中心逐步构建起了诉讼、人民调解、信访、综合治理四位一体的大调解网络格局,从而使群众纠纷得以化解在萌芽状态,社会和谐的因素不断增强,也使人民调解指导培训中心设立时确立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激化”的目标落到了实处。
随笔:司法权是国家管理社会至关重要的权利。人民法庭以间接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审判工作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关系沟通或研究,支持行政机关及其他社团组织开展工作,上下配合,左右联合,形成共识,合力化解,可以防止 “踢球扯皮”现象;以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越位”也不“缺位”,立足司法确立规则与解决纠纷的立场和方法;能动司法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同时要把握社情民意,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要注重平衡法律与社会效率,注重程序正义的同时,更注重实体正义;树立国情、大局意识,在化解矛盾中梳理分析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为地方党委、政府服务,为司法决策提供依据;集思广益,预料在前,应对在前,进行风险评估,细化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做到能动不盲动、不乱动、不胡动,用有温度的“有心人”调解办案,具体而微地化解矛盾,执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