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滋事罪,犯罪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听说新野县新甸铺镇新北村养牛户邹某要找人收拾自己,遂酒后持两把砍刀窜至邹某家,在未见到邹某本人时,张某将邹某停放在门口的丰田越野车损坏。不久之后,张某再次持刀到邹某家时,因见到新野县公安局信甸铺镇派出所得民警后遂逃跑。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170元。
2011年4月14日,张某到新甸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邹某车辆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收到惩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又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