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平在等丈夫十多年之久,仍不见丈夫回还。在家人邻居的劝说下,起诉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对于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6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
生于1974年5月20日的原告朱平与被告铁锋于1996年相识,于1997年12月26日在南召县云阳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后被告于1998年底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十多年也不与原告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告至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南召县云阳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婚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达十年之久,双方相互之间长期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亲自到庭质证,财产部分无法查清,另案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