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规避执行假离婚 法官扣划分红款不留情

  发布时间:2011-06-16 10:44:48


615日上午,申请人孙某握住河南省西峡县法院执行法官的手说:“感谢杨法官,真没想到我的案子历经5年今天终于执结了……。”

20041126日,申请人孙某修建房屋,被执行人桑某到孙某家门前阻拦其砌院墙下地基施工,双方引起厮打,致孙某左胳膊骨折。1127日,经派出所主持调解,桑某赔偿孙某医疗费等14000元,桑某只履行了6000余,下余8000元一直未予履行。孙某为此事诉至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510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上诉人孙某与上诉人桑某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约定内容。3、上诉人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上诉人孙某医疗费等25081.57元。其它部分由上诉人孙某自负。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按法律程序扣划了被执行人家庭分红款26200元。被执行人家庭成员提出异议,称桑某与丈夫黄某于20051123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订立了协议。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房子赠与给儿子,其他人只有居住权;3、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4、女儿出嫁男方出1.5万元购置嫁妆;5、双方无债权债务;6、本协议自领到离婚证后生效。为此,该案无法再进行执行。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开展后,该案列为重点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宋长青院长当场指示:“要想尽一切办法找出执行突破口,困难再大也要穷尽执行方法,全力以赴快速拿下此案。”执行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后,得知被执行人桑某已与丈夫办理了合法离婚手续,房产又赠与给儿子,其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一审判决后,在二审未有结果的时候,把财产转移他人。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又不合法。被执行人的行为属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快速运用反规避执行手段,再次扣划被执行人家庭分红款26200元。

至此,一起长达5年的人身健康权执行案,得到了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ZN    


 

 

关闭窗口